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71號
- 聲請人
-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200,000元 110年5月5日 LB0000000 2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294,546元 110年7月5日 LB0000000 3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544,530元 110年8月5日 LB0000000 4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601,388元 110年7月5日 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