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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許柏彥

  • 原告
    林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即高嘉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0-00-0000000-0 1 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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