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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理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0年11月27日,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001 亞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徐志群、翟東海、林蔚山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7年8月22日 未記載 60,000,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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