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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瑜

聲請人
宏利電子行
法定代理人
李瓊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1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10月1日 CA0000000 2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11月1日 CA0000000 3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600元 109年12月1日 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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