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柏園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徐景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薩摩亞商廣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 109年7月15日 4,272元 JAA0000000 2 薩摩亞商廣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 109年7月15日 12,265元 JAA0000000 3 薩摩亞商廣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 109年7月15日 17,916元 JAA0000000 4 薩摩亞商廣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 109年7月15日 2,325元 J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