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陳永峯即康廚肉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編號 1 小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民國109年2月29日 新臺幣143,325元 M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