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商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曾翊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汪亦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109年6月30日 967,174元 ZH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