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李本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3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