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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劉美鳳(即劉錦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永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81 1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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