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45號
- 聲請人
- 林明億即百喬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幣別: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4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0年1月5日 110,809元 J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