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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賴淑萍

  • 當事人
    互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范菁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互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翰偉 代 理 人 范菁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戴春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10月18日 59,970元 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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