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能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12月10日 103,005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