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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王秀慧

  • 當事人
    林松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林松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2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4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5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6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7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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