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GUNVOR SINGAPORE PTE LT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GUNVOR SINGAPORE PTE LTD(即貢渥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atrick Henry Bernard Martin Jean Rohr 代 理 人 陳黛齡律師 蘇孝倫律師 楊惠茵律師 相 對 人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YEAR SUN CHEMITANKS TERMINAL CORP)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代 理 人 林瑤律師 黃欣欣律師 陳緯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有仲裁法第51條第1項之事由,而於民 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命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案號HC/OS51/2021)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相對人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聲請人民事繼續承認程序聲請狀暨所附新加坡高等法院111年4月22日裁定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