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GUNVOR SINGAPORE PTE LTD(即貢渥新加坡私人有
- 聲請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atrick Henry Bernard Martin Jean Rohr
- 代理人
- 陳黛齡律師
- 代理人
- 蘇孝倫律師
- 代理人
- 楊惠茵律師
- 相對人
-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YEAR SUN CHEMITA
- 相對人
- NKS TERMINAL CORP)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堂
- 代理人
- 林瑤律師
黃欣欣律師
陳緯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有仲裁法第51條第1項之事由,而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命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案號HC/OS51/2021)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相對人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聲請人民事繼續承認程序聲請狀暨所附新加坡高等法院111年4月22日裁定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威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