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施國榮、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人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仲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9290萬6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萬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