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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8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原告
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吳坤樹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9 萬7,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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