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金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58萬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12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0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