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84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萬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