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微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窕、青知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微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再審被告 青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叔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小 上字第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 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再審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 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