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微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窕、青知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微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再審被告 青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叔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關於「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賴錦華」、「法官李桂英」、「法官吳佳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 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