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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微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賴錦華李桂英吳佳薇

  • 當事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知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微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再審被告 青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叔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關於「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賴錦華」、「法官李桂英」、「法官吳佳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 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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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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