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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陳裕涵

再審原告
張文俐即張文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之109年度簡上字第27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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