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王菊芬
- 相對人
-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退休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7,600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