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王菊芬
相對人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退休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7,600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