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王菊芬、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林育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王菊芬 相 對 人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退休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7,600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