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宛柔、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虹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宛柔 相 對 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10月15日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3,414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經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85,414元(代墊款、年終獎金及業績獎金) ,分14期,109年12月至110年2月每月給付2,000元、110年3月至7月每月給付5,000元、110年8月起每月給付1萬元,末期給 付4,414元,於每月20日匯入聲請人之台新銀行帳戶,若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12,000元,尚欠73,414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匯款紀錄等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