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 抗告人
-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虹雯
- 相對人
-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裁定,於110年9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0年9月7日起算10日,至同年月16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9月17日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