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 抗告人
-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虹雯
抗告人因相對人林宛柔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對於本院於民國
110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抗告人因相對人林宛柔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對於本院於民國
110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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