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虹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抗告人因相對人林宛柔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