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李岳霖
- 相對人
- 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威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