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岳霖、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朱威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 相 對 人 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威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