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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方祥鴻

聲請人
李岳霖
相對人
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威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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