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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

聲請人
王意婷
相對人
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576元,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11月2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應於110年11月30日給付聲請人20,576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並應於同年12月31日前將桃園-巴黎之經濟艙單人來回機票兌換券(效期不短於112年12月31日)寄至聲請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中國信託帳戶明細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20,576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桃園-巴黎之經濟艙單人來回機票兌換券部分,因履行期限尚未屆至,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情形,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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