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寶之、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寶之 相 對 人 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徐暖即滿寶好夢販賣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應為「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因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記載錯誤,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嗣就該部分業經更正在案,有更正後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按,是本院前開裁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