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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張寶之
相對人
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徐暖即滿寶好夢販賣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應為「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因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記載錯誤,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嗣就該部分業經更正在案,有更正後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按,是本院前開裁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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