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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蘇嘉豐

  • 當事人
    張寶之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寶之 相 對 人 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徐暖即滿寶好夢販賣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應為「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因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記載錯誤,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嗣就該部分業經更正在案,有更正後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按,是本院前開裁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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