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張寶之
- 相對人
- 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徐暖即滿寶好夢販賣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應為「徐暖即滿室愛好夢販賣店」,因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記載錯誤,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嗣就該部分業經更正在案,有更正後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按,是本院前開裁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