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白御麟、全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伊永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白御麟 相 對 人 全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敏雄」之記載,應更正為「伊永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伊永仁錯誤記載「林敏雄」,經相對人陳明確為公司參與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但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記載錯誤,請求為更正等語,經查,此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更正後函覆在案,是爰將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