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育嘉、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靖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張育嘉 相 對 人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967元,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11月10日經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特休未休折算工資、預告工資、工資合計150,967元,於同年12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 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