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吳漢祥
- 相對人
- 恩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10年3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以新臺幣(下同)22,167元達成和解,資方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給付」
、「另資遣費3,209元,資方於110年3月20日發放」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成立調解,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25,367元在案。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資遣費、薪資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