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6號
- 聲請人
- 盧立庭
- 相對人
- 恩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3行關於「23,443元」,應更正為「23,43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