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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周珈芯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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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孝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給付勞方周珈芯:工資45,000元,並於110年3月1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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