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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湯羽禔
相對人
歐可達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7,629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31,442元(見本院卷第11頁),惟相對人迄今僅於110年3月5日給付18,813元資遣費(見本院卷第15頁)、110年4月8日轉帳5,000元(見本院卷第19頁),共計23,813元,尚積欠107,629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資爭議請求清冊及存摺封面暨帳戶交易紀錄明細查詢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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