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湯羽禔、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彭春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湯羽禔 相 對 人 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相對人「歐可達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