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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許少瑜
相對人
亞興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0年4月28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2、3項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6,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4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6,000元(含109年12月份、110年1、2月份工資),並應於110年5月5日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前述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內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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