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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110年度救字第111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戴嘉慧

聲請人
林睿駿
相對人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及聲請訴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又關於原告之勞務提供地,經本院於110年7月13日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内陳報,經原告於110年7月16日收受(見本院卷第19頁之送達證書)後,未據原告陳報,則無證據可認本件勞務提供地在本院轄區。是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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