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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5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方祥鴻

聲請人
李明儒
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全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漢明
法定代理人
備位相對人 元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為勞動事件,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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