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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
    邱漢明、邱德杰

  • 原告
    李明儒
  • 被告
    全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元貿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李明儒 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全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漢明 備位相對人 元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為勞動事件,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52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茲 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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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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