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李明儒
- 代理人
-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全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漢明
- 法定代理人
- 備位相對人 元貿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德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為勞動事件,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