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蔡佩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洪紹棟 被 告 蔡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