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郭哲超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

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

付工資37,38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

第1審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