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64號
- 原告
- 陳于君
- 被告
- 鼎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諺
- 訴訟代理人
- 李勁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