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郭值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 原 告 郭值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 明定;而本件原告係請求資遣費,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另查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田金益已死亡,請陳報被告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