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郭值彰、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田金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 原 告 郭值彰 被 告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