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曉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8號原 告 許曉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靜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許曉雅與被告靜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9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其中8萬2133元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