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莫家威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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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失業補助金而聲請調解,審酌相對人之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且聲請人主張其工作地即勞務提供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