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賈永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永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昀瑄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