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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李哲瑋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正得
被告
陳韋榮即胖小弟炸雞店

羅友倫即胖小弟炸雞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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