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
- 原告
- 李哲瑋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瑋律師(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得
- 被告
- 陳韋榮即胖小弟炸雞店
羅友倫即胖小弟炸雞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
羅友倫即胖小弟炸雞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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