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羅友倫即胖小弟炸雞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羅友倫即胖小弟炸雞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哲瑋因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