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曾育祺

  • 當事人
    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桶谷靜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均僑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6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祐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