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桶谷靜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靜花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桶谷靜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均僑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6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