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鍾閏任、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祝嘉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5號 原 告 鍾閏任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嘉輝(Stanley CHUK)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祝嘉輝為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朱日輝,其後於110年11 月1日變更登記為祝嘉輝,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揆 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新任法定代理人祝嘉輝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江慧君